局 长 李新春
一、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全市环境保护会议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继续推进蓝天碧水工程,深入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2008年,建成区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5天,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二氧化硫控制在13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53万吨以内。
二、落实首问(办)负责制。基层单位和群众到我局办事时所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要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经办事项。第一个受理工作人员(即“首办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要当即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耐心解释、说明,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把办事人员介绍到应承办的单位。
三、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环境影响评价等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敏感的环保事项,都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一是对一般申报项目,环评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项目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拖延。二是对我市重大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环评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三是凡涉及 经济发展大局、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环保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特事特办。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项禁令”和长治市环保系统加强行风建设的“六项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超出办理时限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坚决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六、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信访举报制度,“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上级环保部门,市委、市政府批转交办的信访件,各级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都要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