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8年治污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大力推进治污减排,科学安排,周密部署,层层落实,治污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排放量13.58万吨,削减率为2.65%,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为2.63万吨,削减率为2.52%。但是,治污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巩固成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全面落实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治污减排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治污减排工作部署,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依法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治污减排, 使今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万吨以内,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53万吨以内,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
三、工作内容(一)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施。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未完成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机组的决定》(晋政函〔2008〕4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长北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长政发〔2005〕54号)中规定的取缔、关停、淘汰的发电机组、炼铁炉等要求,必须严格按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地貌,消除死灰复燃的隐患。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一)。(二)全面完成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建设。1、全市所有现役燃煤(包括煤矸石)发电机组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炉外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行,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和发电机组同步运行,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二)。2、全市所有在用炼焦企业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焦炉煤气或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正式运行,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三)。3、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长治市污水处理厂要完善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壶关、襄垣、武乡县要在2008年6月底前要完善管网配套建设并投运,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屯留、沁源、长子、平顺、沁县、长钢集团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的,一律高限处罚,公开曝光,并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四)。4、加快工业废水治理步伐。全市所有炼焦企业必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实现闭路循环不外排。襄垣煤矿工业园区必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实现达标排放。长子福源淀粉厂必须于3月31日起完成工业废水治理,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五)。
四、组织领导1、成立专门机构。市政府成立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保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秦跃晋 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
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张旭亮 市经委主任
韩有堂 市监察局局长
柴玉棉 市发改委主任
于 川 市工商局局长
许 萍 市司法局局长
阎潞平 市安监局局长
安占功 市公安局局长
李秀亭 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贾玉君 长治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李新春同志兼任,办公室电话:202365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治污减排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2、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在治污减排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今后不再审批高污染、高能耗的火力发电、焦化、普通钢铁生产等工业建设项目。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1日—2008年4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治污减排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4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名单、工作方案报送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4月11日—2008年9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环境行为逐一进行审核验收,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对采取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要坚决淘汰,确保治污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治污减排工作机构要就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全市治污减排情况进行通报。(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治污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治污减排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六、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污减排工作是改善人居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治污减排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行业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治污减排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治污减排的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推动治污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特别是对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能按时完成治污减排工作任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治污减排工作事关全市人民的共同利益,事关长治的未来发展。新闻媒体要对治污减排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详细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并进行跟踪报道。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治污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三月三日主题词:环境保护治污减排实施方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3月5日印发